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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题:   黄金周接待能力受限,是违约还是欺诈?   2008-3-10 14:16:37
  提问内容: 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成都、九寨、黄龙5日旅行团,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交纳了旅游费用。由黄金周期间,九寨沟、黄龙等旅游景区的客流量非常大,旅游团原来预定的用车、用餐和住房计划都呗取消,临时安排住房、用车、用餐质量都不符合合同约定,旅行社就此向全团表示歉意,并提出赔偿每位游客600元人名币作为补偿。游客认为旅行社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与游客签约,收取游客旅游费用,是对游客的欺诈行为,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照游客交纳团费3800元的双倍赔偿游客7600元,同时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5166回复: 本案游客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真实,有效。旅行社违约的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并不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因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一定的法律事实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本案中,旅行社明显不具备有欺诈游客的主管故意。因此,旅行社欺诈消费者的法律事实不能成立。
  主  题: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08-3-10 14:06:22
  提问内容: 参加某团组织的华东三市双卧六日旅行团。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交纳了4名成人和1名儿童的旅行费用。合同约定5月2日出发,7日返京。但到达南京后,地接社提供的是六市七日游日程,8日才返京,游客要求旅行社按合同约定日程返京。地接社承认时间确认有误,因此,同意为游客预定5张7日返京的机票,但称由于组团旅行社未接团款,地接社不能在颠覆机票款。因组团社又称已将团款交付给地接社驻京代表处,让游客直接跟驻京代表处联系。几经联系,终未解决,游客只能自己出自购买了7日返京机票。现要求旅行社退还返程车票钱,并承担游客返程机票费用4650元及游客联系此时的手机通话费用450元。
  5166回复: 本案中旅行社在没有对地接社进行考察的、未签订旅游接待合同的前提下,将此团交由地接社驻京代表贾某接待,贾某未完全履行组团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内容,给游客造成了追究贾某飘走团款的责任以及还旅行社清白的问题,则应另案处理。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主  题:   旅游景点临时关闭,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2008-2-1 14:15:37
  提问内容: 某日,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昆明、大理、丽江、中甸(香格里拉)双卧八日旅行团。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交纳了旅游费用。行程约定第五天为“乘车赴香格里拉,游览长江第一湾——虎跳峡”,但车到虎跳峡路口时,导游拿出2004年6月21号迪庆藏族自治州旅游局发布的《关于旅游团队暂停进入虎跳峡景区的紧急通知》,告诉游客不能游览该景区了。旅行社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诓骗消费者参团旅游,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属于欺诈行为,应双倍返还游客的旅游费用。
  5166回复: 本案中,旅行社故意隐瞒不能游览虎跳峡景区的事实,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又以“不可抗力”为由推卸责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是明显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法律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6条:旅行社安排的绿玉偶活动与服务档与协议不符,造成旅行社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主  题:   准三星级酒店不等于三星级酒店   2008-1-28 15:50:00
  提问内容: 参加某旅行社的“三亚四日自由人”,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约定住宿的酒店为三星级。由于是三亚一地,只住在一家酒店,在签合同时,游客再三强调要住三星级酒店。旅行社告诉游客安排入住的酒店是“挂牌三星”酒店,但游客到达三亚后发现入住的酒店不是三星级酒店。旅行社解释说:只要有空调、有热水就是三星级。旅行社的行为是有意欺诈游客,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住宿费。
  5166回复: 本案旅行社违约事实清楚,三星级酒店须经过国家有关星级评定机构评定认可,国家标准中不存在所谓的准三星级的概念。旅行社应当依据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赔偿游客损失。本案法律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6条之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应当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应当指出的是,旅行社在答辩中称愿意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11条的规定赔偿游客房费差价的20%违约金,这一适用法律的意见是错误的。第11条规定的情形是: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登记档次,旅行社佩服房费差价及差价20%的违约金。而本案明显是由于旅行社的原因造成的游客住房标准未达到合同约定。本案质监所在确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之后,又对当时三亚市的酒店房价进行了调查,确定了旅行社安排住房与三星级酒店房价的价差,使本案的处理不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同时也符合当时、当地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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