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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题:   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后,应履行变更后的合同   2008-1-28 15:28:45
  提问内容: “五一”黄金周期间,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华东五市双卧七日游”旅游团,原定5月5日从苏州返京,游客认为在上海游览时间太短,向地接旅行社提出延迟一日返京,在上海停留一日,费用自理。旅行社答应了游客的要求,并同意提供5月6日的苏州-北京的火车票。但事实上旅行社未按照承诺提供返程火车票,造成游客花高价买火车票,并在没有座位的情况下,一路站回北京。游客要求旅行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
  5166回复: 本案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投诉人提出变更合同约定日程,如果旅行社没有提供延迟返京火车票的能力,有权利拒绝变更合同。事实上,旅行社同意变更合同,并承诺了提供延迟返京的火车票。但未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提供火车票的义务,违反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法律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77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2条之规定: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应当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主  题:   “五日游”不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   2008-1-28 10:56:52
  提问内容: 某年某月某日,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双飞五日游”旅游团,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交纳了旅游费用。旅行社在安排海南活动时压缩了各个项目预览时间,将原定2月4日晚上的航班改在当日上午9:30,提前一天返程,造成游客旅游期间疲于奔命,完全没有了美好的旅游感受。旅行社对游客隐瞒了旅游团真是的行程安排,使游客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处于被蒙骗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35条及第49条的规定,要求旅行社按照给游客造成的损失比例退还旅游费用的20%,即没人退还878元,并赔偿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5166回复: 本案由于航空公司临时提前了航班时间,造成旅行社压缩各个项目的游览时间,提前返程。对于航班提前,旅行社未能及时把情况通报给游客,尊重游客的知情权,求得游客的理解,为此应当承担责任。本案投诉人据此认为旅行社欺诈,要求双倍赔偿的理由不够充分,因为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合同时还没有航班时间提前的情况发生,旅行社根本不可能有欺诈游客提前反正的故意。构成一个法律事实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主体、客体、客观条件须有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主观要件还需要有行为人主观上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从本案的情况看,虽主体、客体客观要件都具备,但旅行社明显没有主观欺骗旅游者的故意,缺少认定“欺骗行为”的主观要件,因此不能认定旅行社有欺诈行为。本案质监所一句法规和法理,既没有支持有客人为旅行社欺骗游客,双倍赔偿的主张;也没有支持游客认为旅行社无违约行为的答辩,而是按照旅行社违约行为给游客造成的实际损失,判定了旅行社的赔偿金额。本案适用法律为《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不交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主  题:   遇合同部分内容不能履行的情况,其处置方案应征得游客同意   2008-1-16 15:49:01
  提问内容: 某日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参加其组织的1月26日-31号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六日游旅游。旅游团第四日(1月29日)行程为乘坐雪山到大索道至冰川公园。但行程到第四日时,旅行社突然同志游客,因雪山大索道检修,停止运营,旅游行程须改为乘另一条索道游览云杉坪。在游客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时了解到,雪山大索道已从1月27日开始检修并停止运营。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游客被迫接受了游览云杉坪的现实。游客认为,旅行社是在明知雪山大索道停运的情况下,故意向游客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游客在旅游中途被迫接受未事先安排的旅游行程。故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5166回复: 本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妨碍合同履行的情况,旅行社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索道停运,是“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这一观点站不住脚。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构成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必须是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某以景点关闭不能笼统称为不可抗力,本案雪山大索道检修停运是在合同签订后,旅游团出发前开始的了,很明显,对于该旅游团而言,这一情况是完全可以预见的。因此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另外,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的某一部分不能履行时,旅行社应及时告知游客,游客有知情权;是否以别的项目代替,游客有选择权。即不告知游客事实真相,造成即成事实后,又让游客只能选择旅行社安排的项目的行为,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主  题:   服务质量是否降低,是赔偿与否的关键   2008-1-16 15:12:13
  提问内容: 某日报名参加北京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澳新12日旅行团,并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该旅游团12月3日到达悉尼,旅行社安排李某入住酒店的儿童床就寝,由于无法正常休息,要求旅行社赔偿。行程约定第九天从悉尼出发游览堪培拉后返回悉尼住宿,但浏览后,旅行社突然提出当日住宿在堪培拉,又因旅行社安排的原因,致使李某一行第二天凌晨1点才住进酒店,严重影响了李某等人的休息,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应对投诉人给予赔偿。
  5166回复: 本案由于旅行社安排上的失误,造成投诉人两次住宿出现了问题,违反了旅游合同的约定,降低了服务标准,给投诉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依据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章,应当对投诉人予以赔偿。但对本案中旅行社违反日程约定,安排入住堪培拉酒店违约行为的处理上,质监所既没有支持投诉人提出的旅行社擅改日程的赔偿意见,也没有采纳被诉人认为的不存在违约的意见,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及旅行社的经营特点认定是“由于旅行社安排失误,降低了投诉人住宿标准”。应该说,质监所依据实际情况,对被投诉人违约行为的处理是准确的。本案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办法》第6条之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不符,造成旅行者经济损失,应当退还旅行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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