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问答
专家问答显示列表| 主 题: | 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应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 2008-1-16 14:57:59 |
| 提问内容: | 某日参加某旅行社的“烟台、威海、青岛双飞四日游”旅行团。合同注明“送渔家乐”旅游项目,实际旅行社并未安排此活动。要求旅行社赔偿相当于团费10%的违约金。 |
| 5166回复: | 本案游客投诉的情况属实,在游客提供的日程表中明确有“送渔家乐”的内容。旅行社对“渔家乐”的解释与旅游者的理解有出入。根据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本案适用法律为《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六条之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不符,造成旅游者损失的,应当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双方由于对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质监所依法支持旅游者一方的理解,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
| 主 题: | 旅游合同签订后,又加价 | 2008-1-16 14:41:31 |
| 提问内容: | 交纳了旅游费后,旅行社提出因港澳地区酒店房价上涨,每人补交250元,如果不交就算退团,旅行社交还旅游者不补交加收的费用,但是要扣除每人300元的签证费用。 |
| 5166回复: | 本案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之后又加收费用,并以退团扣掉300元签证费用相要挟,迫使旅游者接受旅行社加收费用的要求,违背了旅游者的意愿,该协议不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它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也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旅行社应当退还向旅行者加收的费用。本案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32条之规定;当事人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54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名法院或者合同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由于旅行社采取变相强迫加价的手段,使旅行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交纳加收的费用,此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加收费用理应退还。 |
| 主 题: | 旅行车超载问题 | 2008-1-15 15:34:28 |
| 提问内容: | 该团往返乘坐的豪华空调大巴,实际乘坐的是17坐的依维柯旅行车,旅行社违反交通法规,超限制安排19人乘车,且座位狭窄,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利益,甚至直接威胁到旅客的安全。要求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5-10倍的标准给予赔偿。 |
| 5166回复: | 此案涉及两种法律关系,超员既违反了交通法规,又损害了游客利益,对前者应由交管部门执法,对后者智监所管辖是恰当。本案中,游客投诉的事实与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之间的联系,即旅行社超限制安排乘车人数,从而降低了每位游客的乘车标准,损害了游客利益,依据相关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适用法律为《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二条之规定: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造成旅行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之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当退还旅行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
| 主 题: | 关于导游甩团的问题 | 2008-1-14 11:26:39 |
| 提问内容: | 导游甩团一走了之,关于这个的违约金等相关的能给我解答一下吗 |
| 5166回复: |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九条规定:导游在旅行社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的所有支出的食宿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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